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2-0029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5-17
  • 发布日期:2019-05-20
  • 文  号:攀教体发〔2019〕24号
  • 有 效 性 :1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

  现将《攀枝花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攀枝花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重要作用,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二)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三)教育基金坚持教育救助与现有学生资助政策相结合原则。

  二、基金筹集和补充机制

  (四)教育基金规模。县(区)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各县(区)要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并根据基金使用余额情况及扶贫救助工作需求,建立补充机制: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五)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2.社会捐赠资金。

  3.对口支援资金。

  4.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六)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三、救助范围

  (七)救助对象。县级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县(区)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救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八)救助标准。县级教育基金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各县(区)要在以上标准幅度内,合理把握发放标准,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基金支付能力等相关因素确定“差别化”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每户每年500-5000元的限度,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九)救助内容。

  1.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2.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3.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4.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各县(区)要统筹结合现有学生资助政策和其他帮扶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可分教育阶段确定救助标准控制幅度和救助内容事项,以确保基金救助与现行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互为补充的帮扶体系。

  四、救助程序

  (十)申请发放流程。县级教育基金的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社)委会。申请救助理由和救助内容要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真实、详细填报。

  2.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3.乡镇复审:村(社)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

  4.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5.公示: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基金申请渠道,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优化申报程序,设计申请表格,规范申报证明材料,严格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

  (十一)教育基金的发放。对贫困户发放的教育基金,原则上采取通过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打卡”(转账)方式发放,由教育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一卡通”(社保卡)账户。特殊情况需现金方式发放的,各县(区)须严格规范现金管理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十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县(区)根据脱贫攻坚和救助工作实际需求,各级相关部门务必坚持既要“应助尽助”又要“差别化”救助的原则,严格审核标准,不得将教育基金救助政策作为全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都享受的普惠性政策。

  五、监督考核

  (十三)明确管理机构。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会管理,具体由各县(区)教育部门确定。

  (十四)明确职责。

  1.县级人民政府是教育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2.县级教育部门作为教育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运行管理等工作。

  3.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4.乡(镇)、村(社)负责将救助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十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教育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规范管理使用。教育基金不得搞“平均主义”或者“轮流坐庄”;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十七)严格考评考核。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县(区)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县(区)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十八)严肃执纪问责。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教育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教育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教育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教育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二十)加强信息报送。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在每月3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按时向市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每季度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四川省扶贫基金统计季报操作系统进行教育基金数据的更新上报。每年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六、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二十二)各相关县(区)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或修订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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