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法规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5-0013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攀教体发〔2024〕33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 10 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 2024 年第一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 精神,切实解决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 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合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促进校外 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 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临时看护、午餐、午休等服务活动 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属地管理、部 门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体、检察院、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应急、 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行 对中小学生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教体部门负责学生午托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
检察院、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教体部门提供的校 外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公安部门负责对 校外午托机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午托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依申请依法办理校外午托机构新建、改建、 扩建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开展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消防审验等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 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突发安全事件的安全监 管、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燃 气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校外午托机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及东区行政审批局)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 午托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并对兼营餐饮服务的校外午托机构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 制,统筹辖区内学生午托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学生午托 联动应急处置、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鼓励社区居委会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午托纳入社 会服务的范畴,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 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居民午托学生的需要。
第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不得以作业辅导、自习室等形式开 展隐形变异学科培训。我市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校外午托机构或在其中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午托机构提供生源 和经营便利。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取得房屋建筑相应安全证明、消防安全合格证或相应证明、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健康合格证并应依法经民政部门或 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校外午托机构兼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取得合法资质后,举办者应当持以上 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主管部门接到报备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 审查和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引导其规范有序经营;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办者并责令整改,直至达到经营要求。
校外午托机构名称、场所、举办者、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 的,应重新进行审批登记。
第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满足以下场所条件:
( 一)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公共建筑或商住建筑的商业部 分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或自建房内,不应设在工业 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 工厂厂房、地下(半地下)室、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午托机构;
(二 )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80 平方米,暂托学生人均室 内面积不得低于 3 平方米;
(三)床铺设置合理,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宿 舍分设。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两个单床长边之 间的距离不能小于 0.6 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2 米;
(四)厨房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灶具、油烟罩和 烟道应及时清洗;
(五) 阳台外围应设置防护栏且高度不低于 1.2 米;
(六)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应符 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消防 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障碍 物;
(七)场所应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设置应急照明、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场所内不得使用易燃有毒装修材料装修, 电器线路 铺设应符合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超 负荷用电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 监护管理等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 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防灾减灾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 一)应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午托服务 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二)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从午托机构到学 校上放学途中安全;
(三) 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监护;
(四)加强对午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 安全演练, 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 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 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 设施;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属地卫健部门和教 体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校外午托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 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 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第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对所有午托的学生进行登记造 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午托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 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 服务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 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应统计本校学生在校外 午托机构的托管基本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 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校外午托机构黑白名单公示制 度,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午托机构黑白名单及主要信息,根 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 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问责追究。
第十八条 教体、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应急、城管 执法、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 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报送至主管部门, 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消防安 全合格证或相应证明等相关证照及证明文件,或伪造相关证照 从事午托经营活动的, 由教体、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 依法予以查处。
(二)校外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 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校外午托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 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健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外午托机构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 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应急、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发 生重大治安事件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质量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由住建、城管执 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校外午托机构以作业辅导、自习室等形式开展隐形 变异学科培训的,我市教职员工开办校外午托机构或在校外午 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 由教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或 12345 热线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校外午托机构,应根据 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整改,在 3 个月内完善软硬件条件, 规范校外午托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午托,且午托学生数 在 5 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午托机构,但受 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 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 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