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市教体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5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6-10-14
- 发布日期:2016-10-14
- 文 号:攀教体发〔2016〕96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攀枝花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 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新一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 师、管理干部和教育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历层次提高和各类能力 素质提高培训,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学历培训经费补助
学历培训经费补助的重点是学历层次提高培训。除中等职 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外,其他学校和事业单位中的专任教师、 教研员、教练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参加学 历达标培训,不再予以补助。
( 一)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第二本 科学历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一次 性补助 3000 元。
(二)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单位)同意,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专任教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练员和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补助经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幼儿园、小学教职工(含校、园级领导干部)、特殊教育 学校、教练员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教育(体育)类大学本科学历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2.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教育(体育)类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习,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博士学位后继续工作满五年 的,按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单位)各二分之一的标准报销学费, 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按《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 稳定培养办法》规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继续工作满五 年的, 由同级财政报销其学费的70%,其余学费的30%由市教 育体育局承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继续工作满五年的, 由同级财政全额报销学费。
三、非学历培训经费的报销
( 一)由局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批准的中小学(含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练员和行政管理干 部的培训,培训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单位或市教育体育局承 担。
1.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组织安排的普通中小学教育、学前 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新课程培训、岗位培训、业务培 训、提高培训及送市内外培训;
2.国家、省、市教育部门、行业部门和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组 织安排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双师型” 教师培训和各类专业课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培训及送市外培 训;
3.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组织安排的市教科所、教育培训中心、电教技装中心、后勤保障中心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或 教师培训工作的教研员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专项培训、提高 培训和送市外培训;
4.国家、省、市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安排的从事体育教育教 学研究和体育训练、科研的教师、教练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业务 培训、专项培训、提高培训和送市外培训;
5.市外教育教学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性培训;
6.邀请市外知名专家、学者开设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会;
7.因教学工作需要,由学校(单位)联系组织的短缺学科专 业教师的业务和技能培训;
8.各级各类骨干、优秀教师(含省特级教师,市级及以上有 突出贡献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 师和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优秀班主任、 师德标兵等)、优秀教练员的专项培训、提高培训和送市外培训;
9.中小学校级领导(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后备干部 的岗位培训、提高培训、专项培训和送市外培训。
(二) 以下培训经费由教师个人承担
1.教师、教练员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培训费、 评审费、答辩费等。
2.教师、教练员参加职业技能、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和各 类专业资格等级和资质考试的报名费、考务费、书籍资料费、证 书费等。
3、其他未包含在市教育体育局或送培单位承担培训费的项 目。
四、经费补助、报销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由市教育体育局承担补助和报销费用的各种培训,每 年10 月底前, 由学校(单位)统一填写《市教育体育局培训经 费报销申报表》(详见附件),连同缴费发票复印件,经学校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局培训科审核。
(二)凡符合以上规定并参加各类学历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 的人员,取得相应的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 由学校(单位)统一填写《市教育体育局培训经费报销申报表》, 连同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学籍成绩登记表、年度考核表等复印件 和在本学校(单位)工作起始时间证明,由学校(单位)负责人 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原件报局培训部门审核。
(三)按照《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规定 奖补的,应由市教育体育局承担的补助部分同步办理。
(四)各学校(单位)上报市教育体育局报销的各种培训费, 经市教育体育局培训科审核,分管培训和财务的局领导审签后, 由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在每年 12 月底前统一划拨到学校(单 位)。
(五)凡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取 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培训费的补助按本规定办 理;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培训费报销按《攀枝花市教育局 “十二五”期间市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攀 教[2011]50 号文)办理。
(六)凡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调入市直属学校(单位)的 人员,调入前已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调入后取得相应毕业证、 学位证的,其学历培训费的报销按《攀枝花市教育局“十二五” 期间市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攀教[2011]50 号文)办理;凡调出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人员不执 行本规定。
本《意见》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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