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市教体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5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6-05-18
- 发布日期:2016-05-18
- 文 号:攀教体社〔2016〕9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枝花市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和管 理,发挥健身路径的最大效能,推动群众体育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 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 金购买,投放县(区)街道、乡(镇)生活小区、文体广场、康 养基地、新农村建设点、扶贫村等处,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 的公益性健身设施。
第三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是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受赠单位,负 责积极协调财政、公安、国土、规划、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 做好辖区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维护工作。
健身路径安装点的基层单位是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的受赠 单位,负责健身路径工程的具体管理维护工作,发现损坏及时组 织维修维护。
第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参 与管理的积极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全民健身路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受赠单位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群众健身积极 性高;
(二)具备健身路径安置的场地条件,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 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 ㎡;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管理维护;
(四)场地选择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止发生损绿、扰民与安全隐患现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在确定安装地址后,向所在县(区)体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填报全民健身路径申报表(附 件 1 )。经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实地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汇 总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体育行 政部门申报情况,综合分析,统一规划安排。
第七条 申请全民健身路径,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拟安装点详细地 址、场地周边居民情况,管理制度等内容;(二)全民健身路径 申报表(附件 1 );(三)拟安装健身路径场地照片;(四)其 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每年 5 月 31 日前,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汇总上 报全民健身路径申报表(附件 1 )。
第三章 建设与安装
第九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器材配置和建设必须符合《室外健 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19272-2011 )。
第十条 受赠单位在全民健身路径安装点显著位置设置管 理办法、安全须知等。必须注明管理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路径由工程中标单位负责安装,县(区) 体育部门和受赠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安装完毕后,经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受赠单 位负责人实地验收后,填写《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安装回执单》(附 件 3 )并签字盖章,上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 定》, 攀枝花市全民健身路径实行“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受赠单位拥有全民健身路径的产权,必须安排 维护经费,落实好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性,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开展营利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安装 地点或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它用,如有违反,体育行政部门可无 条件收回。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路径,体育行政部门应与受 赠单位签订协议书(附件二),并按财务要求完成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全民健身路径进行登记造册,制定全民健身路径的 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措施;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 管理,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全民健身路径 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上报维护,对未及时修复的设施,应当采取 保护措施并张贴警示说明, 以防止健身者使用造成伤害;
(三)教育市民正确使用健身路径,爱护健身路径。利用全 民健身路径开展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四)辖区内健身路径长期失修,超过使用年限,造成健身 者伤害的,受赠单位负责处理事故。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管理人员职责
( 一)做好辖区内的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全 民健身路径的使用方法、安全须知等业务知识,确保全民健身路 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定期开展全民健身路径的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维 护单位并做好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同时做好健身者的解释工作;
(三)积极协调辖区内非体育行政部门投放的健身路径产权 单位,协同管理好辖区内的所有健身路径。
第十八条 健身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格按照健身路径的功能和使用规范开展科学、文明、 安全的健身活动;
(二)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办法, 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及扰民现象;
(三)正确使用健身设施,发现健身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停止 使用,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四)未成年健身者要在监护人的带领下进行健身,没有监 护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由健身者自负;
(五)健身者未正确使用健身路径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路径日常安全排查工作由受赠单位负责。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组织人员,开展辖 区内全民健身路径的排查维护工作,于 6 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 况书面上报市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维护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 责,受赠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维护服务机构应具有正规资质 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全民健身路 径的使用年限规定。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 危及安全的健身路径,需要及时进行报废撤除。受赠单位向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废书面申请,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现场核实同意,上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报废处理后,同级财 务部门注销固定资产。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撤除前向县(区)分管领导汇报,会 同公安、安监、街办等部门开展报废撤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在原地址重新安装全民健身路径单位,按照 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程序再进行申请。
第五章 资 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资金从市级体育彩 票公益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维护管理资金由同级体育行 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安装点基层单位应从财政资金 中配套部分资金作为补充。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维护资金的使用规定和要求,严禁违反 财经纪律。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经费安排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违反规定安排资金者,视其情节轻重,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取得显 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体育行 政部门将酌情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路径投入,并给予通 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 全性的受赠单位, 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损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的,受赠单位应酌情责 成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者,除责 成其赔偿外,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 结合实 际,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其他室外健身设施的建设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 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办法(试行)》(攀体发〔2008〕48 号)废 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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