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XXX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东华山山地体育公园生态保护与景观建设的建议》(第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早划定公园红线”的建议
该项目建设是按照东区林业局及仁和区林业局批复的林业用地范围实施的,项目未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暂无规划红线。因我市“三区三线”已于2022年11月1日由自然资源部下发,短期内暂不会调整,建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专题研究,尽快将项目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线,同时属地政府加强管控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待公园用地红线明确之后,市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核实公路用地,结合“交通+文旅”模式,利用现有文旅资源分布,合理规划,提档升级既有公路,拓展旅游服务功能。
二、关于“在建立林地收储制度”的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试用权”、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在暂时没有林地收储的提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二段“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段“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建议对东华山山地体育公园的林地维持现状。
(三)根据《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9〕30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81号)的相关规定,不论是集体林权流转还是公益林调整,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不得强迫或者阻碍,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根据《攀枝花市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攀委办〔2015〕23号)文件安排,苏保中心正在进行集体林地赎买试点工作,今年已经进入了关键一年,同时目前市自规局也正在对集体林权进行确权定界登记颁证工作,另外国家林草局和省林草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出台后,再组织相关单位对东华山山地体育公园建立林地收储制度进行专题探讨和研究。
三、关于“实行生态共建制度”的建议
东华山山地体育公园生态共建保护与景观建设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县(区),已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组织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水利局、东区政府、仁和区政府、城建交通集团共同研究制定生态共建制度,由业主单位负责具体制定相关方案,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快速提升城市绿心绿化美化质量和景观效果。
- 关于“探索社会投入机制”的建议
目前,一期项目规划的老营盘民宿、全景餐厅等经营性设施,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正与多家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方积极对接,引入社会资本及城市运营商,共同助力项目可持续发展。其他经营性设施建议市级部门和机构对外招商和引入社会资本方,以保证生态治理与林下经济的共同发展。
五、关于“落实保护管理机制”的建议
目前因林地收储无法落实,不能纳入省级和地方公益林进行特殊生态效益补偿。景观的打造和后期维护,统一由业主单位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关于“公园更名”的建议
我市已经以“东华山山地运动营地”名称申报项目入库,并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现暂不更名。
感谢贵委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28日
发布:刘清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