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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后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0-06-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5月25日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方式、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

  解读一: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采购米、面、油、肉类、调味品、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考虑到部分学校食堂规模小、供餐人数较少,为方便操作,采购可以以各学校为单位进行,亦可以以片区为单位或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生鲜蔬菜类的采购可以公开招标采购,也可以由学校就近定点采购。但是供餐200人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生鲜蔬菜类要通过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商。

  解读二: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制品四季豆

  近年来,由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疫病扩散给人们带来巨大健康风险,《办法》将“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写入学校食堂禁止采购食材目录。《办法》明文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亚硝酸盐;含铝食品添加剂;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霉变红薯等高风险食品;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品;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解读三:实行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

  为保障供货商服务质量、供货质量,采购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供货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对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评结果满意率连续较低的、供货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单位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工作,助力精准脱贫。

  解读四:建立食材采购公示制度

  学校食堂要对采购商家信息进行公示,对采购数量、价格、金额等按批次进行公示。

  学校食堂应坚持索证索票,按照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资质文件,并留存供货商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材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材来源可追溯,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材经营信息。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原文链接: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