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03-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市教育和体育局15个行政处罚项目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教育行政处罚
1. 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根据是否有违法所得决定处罚标准。
2.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及是否有违法所得决定处罚标准。
3.对教师的处罚: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本人的教师资格证由颁证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根据是否有违法所得决定处罚标准。
5.对民办学校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和有无违法所得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有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6.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办学、停止招生等处罚。
7.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20000元不等的罚款等等。
8.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情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等处罚。
二、体育行政处罚
1.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责令立即终止攀登山峰活动并处以500-2000元不等的罚款。
2.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内罚款。
3.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视情节轻重,针对场馆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或处以2万以内罚款;针对具体人员警告、驱逐出场、200元以内罚款,情节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