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2018年本)
发布时间:2019-01-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2018年本)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教育体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体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开展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五)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完成省下达的藏(彝)区学生“9+3”免费职业教育任务。 (六)综合管理全市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教育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发展。 (七)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对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广播电视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体育拨款的筹集、拨付工作;监督全市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体育援助、贷款和合作项目的执行;负责普通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完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体系。 (九)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体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用”管理制度改革。 (十二)负责并指导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负责并指导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和推进现代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负责推进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校舍档案和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校舍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指导教育体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体育系统来攀外籍教师、教练、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指导大中专招生和自学考试工作;制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承担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十七)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八)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制定全市学校体育、青少年业余训练的规划和工作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 (十九)指导全市学校后勤改革和体育产业发展,负责全市学校后勤和体育产业管理;拟定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协助管理全市体育彩票市场。 (二十)指导教育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及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一)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教育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2.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3.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 7.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做好竞技类体育项目和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 |
表2-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3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4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体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6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7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8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9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0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1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2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3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4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5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6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学校卫生和艺术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 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7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8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体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19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体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禁止吸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0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学校后勤与体育产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不予变更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责任:将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核确认的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给申请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年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育资助 |
责任主体 |
学生资助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学校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受理学生申请。 2.审查责任: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材料进行核实,组织评审。 3.确定责任:学校对通过评审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学校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资助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责任主体 |
督导室及相关科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学成果奖励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成人高等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教学成果奖评奖的规则和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制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及相关科(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责任主体 |
社会体育科、青少年体育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7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发布备案责任:对已经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信息进行发布和资料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8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材料并提出咨询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发布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
表2-29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社会体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立项。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3.批准责任: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经体育部门核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布监管责任:发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被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