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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0-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

行政强制权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攀枝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