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市后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行为,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完善食堂财务内控体系,规范食堂会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我局起草了《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7月4日—8月2日(30天)
二、意见建议反馈
若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攀枝花市学校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攀枝花市学校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王冬,联系电话:0812-3352628,13037710100,邮箱:24953853@qq.com。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4日
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完善食堂财务内控体系,规范食堂会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187—2022)、《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15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2〕36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保障健康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膳食质量、营养健康和学校食品安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采取自主经营模式,严禁对外承包,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他类型学校食堂提倡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批后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未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的,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对食堂收支和成本实行明细核算。食堂账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收取的收入缴入食堂账户。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含对外承包)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平衡,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食堂财务工作。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需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制约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学校食堂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资产管理、采购、保管、验收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财务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学校食堂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
三、采购管理
第七条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鼓励各校采取农校对接、基地直采、联合采购、订单农业等方式,集中统一采购大宗食材,降低采购成本。
第八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确保至少双人进行采购验收,且必须有学校在编人员参与。物资采购回来后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相应票据(包括入库单和购货发票、清单)上均签字后方可登记入账。学校必须对供货部门实地考察,确保所供货物安全卫生、质优价宜。
第十条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应取得供货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材采购公示制度。学校食堂要对采购商家信息进行公示,对采购数量、价格、金额等按批次进行公示。
四、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是为满足供餐保障服务而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五、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事业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陪餐费收入等。学生伙食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实收取,据实结算。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合理确定价格,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违规向学生加价收费。教职工亲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应按学生餐标收取伙食费。
(二)财政补助收入。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或有其他财政补助收入的学校食堂,还应根据实际相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营养改善计划等资金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泔水处理、定向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等。
第十五条中心校及以上学校原则上应采用刷脸、刷卡等信息化系统实现伙食费收取和消费(支出)。学生自愿充值(充卡),即充即用,不得设置充值(充卡)门槛起点,不得强制要求一次性收取(充值)一学期伙食费。不具备信息化结算条件的,可采用手工记账方式收取学生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结算,结算清单应及时向家长公示。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收取的伙食费应及时存入食堂账户。学校代收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严禁学校将食堂经费存入教职工个人就餐卡。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如学校小卖部收入、房租收入等)转入食堂收入,也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六、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支出管理。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用于核算学校食堂实际使用的材料、人工、水电、燃气(料)、日常公用等。
1.人员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社保等费用。在学校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薪金不得计入食堂工资支出,不得在食堂领取奖金补助等。
2.食材费用:包括米面油、蛋奶、果蔬、干杂、调料等食材费用。学校食堂应执行进库、出库手续,平时领用以“出库单”记录,月末用“先进先出”法计算领用物品成本。
3.日常公用支出。主要包括食堂日常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燃气(料)等支出,财务费用,设备、餐具、低值易耗品购置及小型维修等。学校食堂应单独安装食堂用水表、用电表,独立核算食堂的用水、用电,不得将学校其它部门的水、电费列入食堂支出。
(二)其他支出。是指食堂供餐业务以外的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盘亏支出、离职人员社保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不得将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人员及公用经费在食堂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七、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本期盈余是指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盈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盈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5%以内,并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食堂盈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弥补往年学校食堂经营亏损、改善伙食质量、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费、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
八、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学校食堂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资产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九、会计账簿、报表、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会计账簿按需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账簿和明细分类账账簿。明细分类账包括库存物资、收入、费用、往来款项明细账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需规范编报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财务部门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领导。
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公开账务,自觉接受师生等的监督。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布、公示。第二十八条加强内部监督。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完善食堂运行民主监督机制,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监督。
第二十九条强化外部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定期审计。对伙食质次价高、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一、附则
第三十条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攀枝花市教育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中初等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教〔2009〕33号)同时废止。
(发布:龙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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