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法人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游泳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六、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
七、设有醒目的游泳须知告示:“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
八、浸脚池余氯保持在5-10mg/l,四小时更换一次,并做好更换记录。
九、应制定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运作,在开放时间内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做好记录。
十、控制同一时间游泳人数,确保游泳卫生、安全。
十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十二、更衣室内更衣箱须每天清洗消毒。
十三、场所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
十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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