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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10-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现将《攀枝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攀枝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9〕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所有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和托管、早教、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我市培训机构的集中整改工作,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构建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

  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行业准入。

  1.明确设置标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教育厅备案。制定的标准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党的建设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二是场所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需从事食品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均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三是师资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所有教师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任教班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能资格证)种类及号码等)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是管理制度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制定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各方面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培训机构招收学生50人以下需配1名兼职保安;50人以上100人以下配至少1名专职保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五是举办者和行政负责人方面,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

  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2.严格审批登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设置标准严格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招生或者进行招生宣传。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安全制度和措施完善,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筹设期间不得招生或发布招生广告。

  在办学期间办学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可使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简称。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从事在线教育,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如因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或其他原因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办学时,需做好学生和教师的妥善安置,根据协议退还学生费用,偿还债务并组织清算之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审批手续。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资格后,方能开展培训。

  (二)规范培训行为。

  1.严明培训要求。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应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教学资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2.坚持诚信办学。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签订《诚信办学承诺书》。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注明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课程、上课时间、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3.规范收费管理。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完善监管体系。各县(区)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部门分工合作查处违规行为的机制。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机制。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教育督导;县(区)要将培训机构监管纳入综合执法,乡镇(街道)应将培训机构日常行为纳入网格监督员巡查范围。要做好寒暑假、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监管。对于违规办学、办学行为不规范并在整改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当年的民办学校年检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监管作用,及时做好录入和更新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年检结果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公开,并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不接受年检或年检时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推行公示制度。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4.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培训机构工作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且当年年终督导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建立并落实问责、举报、查处、曝光机制。

  5.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广泛宣传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