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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2-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在攀枝花市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6号)、《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设置标准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的通知》(川教函〔2023〕123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函〔2023〕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办学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总体要求

  本规范指南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特指在攀枝花市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法人登记,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学科类、文化艺术类(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摄影摄像等)、科技类(科学探索、实验操作、模型制作、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体育类(棋类、武术、球类等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等)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所称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阶段学生。

  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培训类别应符合《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的通知》(川教函〔2023〕123号)所列的《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不得设立清单以外的培训类别。

  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教育、文化、科技、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县(区)教育和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科技局分别为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核部门,县(区)教育和体局以及承担教育和体育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局为机构的审批部门,各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二、举办者条件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机构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应及时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暂停开展培训活动。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五)举办者应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机构。

  三、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市场监管、民政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一)审批流程。

  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2)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3)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4)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5)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6)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有关审批手续和关于房屋安全、环保、卫生等内容检查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7)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8)拟开设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10)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11)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审核。(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2)实地查验:对材料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验。(3)公示:经审核和查验,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4)结论:公示无异议,主管部门作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时抄送县(区)教育和体育局(同级教育部门)。

  3.申请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持同意设立的意见至县(区)教育和体育局或履行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4.法人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含东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完成后,举办者应向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育和体育局(教育部门)提交非营利性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利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5.平台注册。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简称“四川教培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审核培训机构信息。“四川教培管理”平台注册审核成功后,机构平台注册信息会由“四川教培管理”平台同步数据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二)培训机构事项变更或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培训范围、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或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须在“四川教培管理”平台提交变更或终止申请,同时,书面向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终止培训。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1)举办者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自行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3)营业执照所载明营业期限已到期的;(4)被撤销同意设立意见的;(5)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6)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7)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8)出现意识形态不当言行等情况且拒绝整改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分别到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育和体育局(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含东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育和体育局(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注销登记和销毁公章(仅限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四、办学条件要求

  (一)资金经费要求。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举办者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所有办学资产,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应当足额存入培训机构监管账户。

  (二)培训场所要求。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等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场地需求较大的培训项目,应适当提高生均面积标准,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举办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独立使用,符合相关部门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标准,符合采光、照明等标准,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培训机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3.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各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应达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4.实行“一点一证”制度,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含培训点,下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三)日常制度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必须悬挂于机构内明显处所。

  (四)从业人员要求。

  1.培训机构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招录从业人员并进行管理。招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历。

  2.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

  3.其他人员。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保值班人员至少1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不得为同一人。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应与招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5.不得招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院校)、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培训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6.应将教学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五)培训内容要求。

  1.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等目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培训项目中安排学科类课程内容。

  2.开设的培训课程包括培训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培训价格、培训时间、授课教员等项目应通过“四川教培管理”平台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门核准。各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成立课程审核专家委员会,依据中小学课程标准和综合素质拓展要求进行审核;教育部门对课程中是否含有学科类培训内容进行鉴别,无学科类培训内容的课程予以核准。经审核、核准的课程,培训机构方可在平台上架销售和开展培训活动。

  3.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必须经过审核登记,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材料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官方网站、“四川教培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材料、资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报送县(区)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4.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和资料,严禁使用境外培训课件及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和资料。严格教师教学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言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责问责。

  (六)组织管理要求。

  1.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章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4.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5.培训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及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七)行为规范要求。

  1.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通过平台完成注册,实施“实名制”管理,如实登记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教员、培训学员等信息,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使用平台上架、售卖课程及退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线上监管。

  2.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园)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3.培训机构应在发布招生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4.线下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线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符合线下培训的各项要求(除场地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5.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发改、教育部门“双备案”,通过公示栏向社会公示项目标准、退费规定、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识价格所对应的服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等违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售卖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定的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监管方式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通过“四川教培管理”平台家长端“彩虹钥匙”进行售课、收费、销课、退费等操作,所有预收培训费应全额存入平台监管账户,接受监管,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取任何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向家长开具统一的正式发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6.培训机构必须与学员(家长)签订培训合同,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填写规范,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要求。

  7.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相关要求。

  8.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根据攀枝花市、县(区)卫生、安全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卫生、安全应急及安排的其他工作。

  9.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规范指南中未详尽事项,请培训机构参照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相关要求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办学行为。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12月15日

审核: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 李军